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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开庭不是必须拿户口本。在离婚案件中,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,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,证明原被告的身份;提交结婚证,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;另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、双方共同财产证据、子女身份证明和争取抚养权相关的证据等等。以上证据材料开庭时需要核对原件查明真实性,但上述证据中并不包括户口本。
当然,如果户口本所载信息可以证明当事人想要证明的内容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。例如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,一方通过户口本证明子女与其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,作为证明其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项证据。但是,户口本显然不是离婚诉讼中必须提交的材料,也不是开庭时必须出示的材料。
关键词:
离婚诉讼
身份证明
证据材料